(二)追索权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法定费用的权利。
1.票据追索的基本规定
追索的情形 |
到期后追索 |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
到期前追索 |
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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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对象 |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提示】付款人不列为追索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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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1)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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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金额 |
(1)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上述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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