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资产重组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非经营活动
下列活动为“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营改增”项目为“经营活动”,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应税行为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②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内;
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
④应税行为是有偿(含视同销售)的。
7.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情形(找规律):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律: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总结
上述情形属于完全境外,不交增值税。
解释
境内销售的界定
境内销售货物 | 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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