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利法人
概念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 ①公司制营利法人: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②非公司制营利法人:没有采用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 |
成立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
组织机构 | 应设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等) | 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等 |
应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等) | 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提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
可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等) | 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等 | |
出资人 | (1)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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