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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会计工作交接★★

大纲要求

掌握

一、会计工作交接适用的情形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
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5.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二、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三、会计工作交接与监交(直接上级)

范围

调动工作、离职、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

专人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

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提示1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是换人,不是换账)

提示2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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