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政府采购合同
1.合同定价方式
(1)固定价格:对于采购时可以准确估算采购成本的情形,采购人应当选择固定价格的合同定价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能够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总价的定价方式;合同订立时采购数量无法确定的,应当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2)成本补偿:是指合同订立时无法确定价款,需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够确定的定价方式。对于合同履行中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准确估算采购成本,且无法适用任何固定价格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固定酬金加供应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可列支成本确定合同价格,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价。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按照成本比例支付酬金。
提示1
通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应当采用固定价格定价方式。创新采购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定价方式。
提示2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固定价格、成本补偿与绩效激励相结合的组合定价方式。
2.合同签订与备案
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或者框架协议文本、采购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竞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框架协议。
合同中应当明确验收标准,并且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竞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提示1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竞标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提示2
注意以下关于合同签订与备案时间的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除了上述时间规定外,其他时间规定也要注意,考题中如果出现时间信息的,需要关注是否在规定日期之内。
提示3
注意以下关于合同形式与内容的要求:
(1)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替代书面合同。
(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没有合同总价的,不得超过采购估算价值或者采购最高限价的10%。供应商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履约担保的相关权利。合同履行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