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注意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处理原则,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一)确定购买方★★
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
(1)一般情况: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
(2)特殊情况: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②按照章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
③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
④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具有多数投票权。
(3)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如参与合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规模相当,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以下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