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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A)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⑤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案件类型

地域管辖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②特殊地域管辖

案件类型

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

①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指定管辖

(A)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B)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③管辖权的转移(可上审下,不可下审上)

(A)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B)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总结】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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