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3.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买价缴纳契税。
【注意】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纳契税。
4.房屋赠与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照章缴纳契税。
【注意】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房地产征收,对以继承、赠与(赠与至亲、公益性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一般不予征税。
5.房屋交换
(1)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
(2)交换价值不相等,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法定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