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2个以上(≥2)合伙人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提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④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⑥合伙事务的执行;⑦入伙与退伙;⑧争议解决办法;⑨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⑩违约责任。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出资形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出资形式评估作价
①非货币财产: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提示】劳务出资只能全体合伙人协商,不能委托评估机构。
(3)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回顾与总结】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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