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增值税基础面貌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基本概念
1.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记忆提示】传统增值税业务(销售或进口货物+两种劳务)+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扣缴义务人
“营改增”业务和原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纳税人条件 | 业务状况 | 扣缴义务人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 (1)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 | 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
(2)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二)纳税人的分类及依据
纳税人分类 | 划分的基本依据 | 主要区别 |
一般纳税人 | (1)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2)年应税销售额 | (1)一般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符合条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小规模纳税人 | (1)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不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1.一般规定
年应税销售额划分标准:500万元。
即: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500万元),一般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特殊规定
(1)其他个人(除个体工商户外的个人,即自然人) |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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