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5.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6.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
【解释1】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并非所有财政性资金都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有专门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有专门管理)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专门核算)
【解释2】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解释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