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
【知识点6】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不得代理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授课、演出等。
三、滥用代理权
类型 | 法律规定 |
自己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效力待定) |
双方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效力待定) |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效) |
四、无权代理
1.种类
种类 | 表现形式 | 行为效力 |
狭义的无权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 效力待定 |
表见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行为有效 |
【提示】所谓“有理由相信”,通常如下:(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2.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后期处理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总结】
【例题·多选题】甲委托乙出售房屋,并向乙出具授权委托书。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乙的代理行为中,属于效力待定行为的有( )。(2020年)
A.乙以甲的名义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B.乙与丁恶意串通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丁
C.乙以甲的名义与委托其买房的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D.甲在展销会上看到乙公司展台上有一款进口食品料理机,想起同事丙前几天说想买1台料理机,遂自作主张以丙的名义向乙公司订购1台该款料理机,约定货到付款。随后,乙公司将料理机快递给丙,丙签收付款
E.乙在甲取消委托后,仍向他人出示尚未被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售出房屋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属于自己代理,效力待定。(2)选项B:属于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效。(3)选项C:属于双方代理,效力代行。(4)选项D:丙追认后,代理行为有效。(5)选项E:属于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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