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
1.概念
(1)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制定规则这项活动本身)
(2)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出来的规则)
2.特征
对象的普遍性 | 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不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 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
准立法性 | 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
不可诉性 |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但某些抽象行政行为(并非全部)依法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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