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 存货清查的核算
【知识点】存货数量的确定方法★
企业确定存货的实物数量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实地盘存制;另一种是永续盘存制。
我国企业会计实务中,存货的数量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前后各期都应保持一致。
一、实地盘存制
1.“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企业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存货的增加数,不记减少数,期末根据清点所得的实存数,计算本期存货的减少数。
2.优点:平时的核算工作比较简便。
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各种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不能随时结转成本,并把物资的自然和人为短缺数隐含在发出数量之内;同时由于缺乏经常性资料,不便于对存货进行计划和控制,所以实地盘存制的实用性较差。
3.适用:通常仅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较低、自然损耗大、数量不稳定、进出频繁的特定货物。
二、永续盘存制
1.“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企业设置各种数量金额的存货明细账,根据有关凭证,逐日逐笔登记材料、产品、商品等的收发领退数量和金额,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量和金额。
2.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可随时掌握各种存货的收发、结存情况,有利于存货管理。
3.为了核对存货账面记录,永续盘存制亦要求进行存货的实物盘点。
盘点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常在生产经营活动的间隙盘点部分或全部存货;会计年度终了,应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编制盘点表,保证账物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知识点】存货清查的账务处理★★★
1.企业存货应当定期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企业相关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2.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
如果期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上年年末数)。
3.盘亏、毁损的各种存货,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当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当同时结转存货跌价准备。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