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概念及特征
(1)概念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①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②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③不具有可诉性。
④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2.税务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
(1)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3.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1)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2)要素: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项。
(3)表述方式:可以采用条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4)授权: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下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5)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6)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合规审查(2022年新增)
审查部门 | 审查内容 |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 | 权益性审核 |
政策法规部门 | 合法性审核、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合规性评估 |
未经纳税服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制定机关负责人不予签发 |
5.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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