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6个)
税法适用原则 | 内涵 |
法律优位原则 | 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解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原则 |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打破了效力等级限制) |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先(一般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例】增值税税率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例】营改增 |
实体从旧, 程序从新原则 |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解释】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优于实体,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解释】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
【总结】税法的适用原则(6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