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的基本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区分意义 | 动产 | 不动产 |
①物权变动要件 | 交付(买卖、质押) | 登记(买卖、赠与、抵押) |
②诉讼管辖 | 不实行专属管辖 | 专属管辖 |
(2)主物和从物
示例 | 是否互相独立 | 是否存在功能上的辅助关系 | 是否归属于同一主体 | 是否为主物和从物 |
甲公司的机器及维修工具 | Y | Y | Y | Y |
乙的汽车和轮胎 | N | Y | Y | N |
丙的电视机和丁的遥控器 | Y | Y | N | N |
区分意义: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3)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区分标准 | 物是否被允许进入市场流通以及可以在何范围内流通 | |
概念 | 限制流通物 | 文物、黄金、麻醉药品、运动枪支 |
禁止流通物 | 专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 |
区分意义 | 民事主体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无效 |
(4)原物与孳息物
区分标准 | 两物之间存在的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 |
孳息物的种类 | 天然孳息物(果实、动物所生幼崽、牛奶、剪下的羊毛、鸡蛋)和法定孳息(利息、租金) 【解释1】天然孳息要与原物相分离 【解释2】天然孳息的收取不得改变原物的性质 |
区分意义 | ①天然孳息,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 ②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④转让原物的,孳息物收取权一并转移 |
(5)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区分标准 | 物能否反复使用 | |
概念 | 消耗物 | 食品、金钱 |
不消耗物 | 房屋、汽车、电脑、手机 | |
区分意义 | ①消耗物可以作为消费借贷、买卖等转移所有权类合同的标的物 | |
②不消耗物不仅可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类合同的标的物,还可以成为借用、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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