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 | 承诺应当在该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 |
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 | 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 |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 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
承诺期限的起算 | ①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2.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构成承诺,应认定为新要约。
◆提示
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为有效承诺,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提示
非实质性变更导致承诺无效的两种例外情形:①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②要约中明确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3.承诺迟到和迟延
承诺迟到 | 承诺迟延 | |
行为表现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注定要迟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意外的迟 |
法律效果 | ①原则上为“无效”,应视为“新要约” ②例外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要约人不挑) | ①原则上为“有效” ②例外无效——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很挑) |
相关试听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