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2】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5.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适用情形 | 许可方式 | 备注 |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 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 | 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 | 举行国家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决定 | ①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②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 | 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考核结果作出决定 | 无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 | 检验、检测、检疫 |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 登记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予以登记 |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 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
行政许可类型 | 实施期限 |
(1)通常情形下的行政许可 | 能当场作出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不能当场作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20+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 | 不得超过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45+15) |
(3)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再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 上下级机关审查的期限皆为20天(20+20),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提示1】许可决定的送达期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提示2】另外计算的时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应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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