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2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 | 实施主体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
范围 | 1.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不得重复查封 | |
程序、时限 | 1.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2.不得超过30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要扣除,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实施主体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 |
保管和赔偿 |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对查封(扣押不包括)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实施主体 |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 |
解除 |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2.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
决定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