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行为
(一)行政法律行为VS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行政主体
(2)目的: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责(排除民事行为(私法行为)、国家行为)
(3)表现形式:行使行政权力
(4)效果: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特定公法意义上的法律效果)
2.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效果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提出意见、劝告、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VS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举例】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
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 【举例】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对象的普遍性(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能够反复适用)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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