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提示1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提示2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起因于行政争议,但它不以消除和解决行政争议为终极目标,而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归宿。
提示3
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司法机关一般不予审查,但例外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审查。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受理机关 | 复议机关(行政机关) |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
行为性质 | 行政行为 | 司法行为 |
适用程序 | 行政复议程序 | 行政诉讼程序 |
审查强度 | 合法性、适当性 | 合法性(一定条件下合理性) |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自由选择型
①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务院部门依法管辖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复议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学习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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