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税务处理: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2.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税务处理:
(1)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减税、免税。
提示: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