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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知识点1】纳税人、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

(一)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提示:

不包括农村,与房产税征税范围一致。

(三)适用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提示: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每档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相差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知识点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m2)×适用税额

提示: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3】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四)纳税地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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