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机构+人员+业务(熟悉)
(一)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
(1)报送内容
实名信息包括服务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机构类别、证书名称及编号、加入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会员编号等。
(2)未按要求报送的处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②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③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2.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息
(1)报送内容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资格证书编号、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2)报送时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3.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等实名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提示:
(1)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2)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二)业务信息的采集
业务报告 | 报送时间 |
4项业务报告(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 |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上述4项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
除上述4项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报告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于完成涉税服务业务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服务信息 |
年度报告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