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原则:①全面性原则;②重要性原则;③制衡性原则;④适应性原则;⑤成本效益原则。
2.质量控制要求
具体包括:一般要求、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业务委派质量控制、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业务复核质量控制、业务监控质量控制、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1)一般要求
①质量控制责任
质量控制的对象 | 税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人员 |
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水平 |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 |
业务结果的质量 |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 |
所承担的工作质量 | 项目其他成员 |
②独立性制度
a.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b.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c.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务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d.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④业务质量检查制度
(2)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
(3)业务委派质量控制
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组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 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5)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在项目组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复核人对他人所实施的程序、判断、形成的业务结果做出客观评价的活动。
(6)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7)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①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
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提示:
此处依据《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和第3节行政监管中涉税专业服务规范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