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管理(熟悉)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
(一)设立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
“多证合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 无须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 应当依法和税务总局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
2.企业设立开办环节的便民举措
(1)个体工商户的“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实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2)“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提示1:
五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提示2: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具有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提示3:
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3)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专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