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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房产税

考点01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结构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用途范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理解: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属于用于销售的存货,并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转为经营自用或用于出租那么相当于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需要征收房产税。

3.地域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具体情形

纳税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具有支配权)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考点02 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考点03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基本规定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从租计征的基本规定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状态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用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出租

从租计征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1)一般:12%

(2)个人出租住房:4%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4%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

案例:

2024年3月底,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建原值为800万元的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居住,2024年全年取得不含税租金30万元,当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甲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房产税=800×(1-30%)×1.2%×3/12+30×4%=2.88(万元)。

考点04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自生产经营之月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自建成之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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