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四 房产税
考点01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结构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2.用途范围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理解: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属于用于销售的存货,并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转为经营自用或用于出租那么相当于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需要征收房产税。
3.地域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具体情形 | 纳税人 |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 经营管理单位 |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 集体单位和个人 |
产权出典的 | 承典人(具有支配权)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
考点02 减免税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所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等非自用的房产,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考点03 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的基本规定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2.从租计征的基本规定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状态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自用 | 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 |
出租 | 从租计征 | 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 | (1)一般:12% (2)个人出租住房:4%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4% |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 |
案例:
2024年3月底,甲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建原值为800万元的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员工居住,2024年全年取得不含税租金30万元,当地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
甲企业2024年度应缴纳房产税=800×(1-30%)×1.2%×3/12+30×4%=2.88(万元)。
考点04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情形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
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自生产经营之月 |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之次月 |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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