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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99)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6年简答题)

2.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企业求偿

B.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合伙人求偿

C.债权人应当同时向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求偿

D.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求偿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16年简答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题1·判断题】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16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1年)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赵某、刘某、郑某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后赵某因个人原因对张某负债100万元,且其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张某欠甲企业50万元。下列关于张某对赵某债权实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张某可请求将赵某从甲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B.张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张某可以其对赵某的债权抵销其对甲企业的债务

D.张某不可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C

【例题4·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赵某个人欠李某50万元,无力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2019年)

A.自行接管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留置甲企业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辆汽车

D.代位行使赵某在甲企业中的权利

【答案】B

【解析】选项C: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本题中,甲企业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不能对甲企业的汽车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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