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级经济法的复习方法
1.税法部分:把握考查范围,重视习题演练
2.经济法部分: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要约的生效时间】
教材原文: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具体如图:
【提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相对人“知悉”方生效,而以非对话方式且非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要求“到达”相对人时即生效,此处的“到达”既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亲自收到,也不意味着相对人必须知悉,只要求要约已经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如传达室、信箱)并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期待受要约人知悉要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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