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简易程序
(1)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不适用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开庭方式: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②传唤、通知、送达: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裁判文书不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
③独任审判: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提示】只能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可以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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