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0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97)
1.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6年简答题、2020年综合题)
2. 企业的债务清偿
(1)先企业后个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内部追偿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合伙企业欠丁5万元,到期无力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现该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12万元,甲向债权人清偿了9万元,乙向债权人清偿了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内部追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向丙或者丁追偿
B.甲可以向丁追偿3万元
C.甲可以向乙追偿3万元
D.甲可以向丙追偿6万元
【答案】B
【解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债务由各合伙人平均清偿,即每人应承担3万元,因此甲可以向丙或者丁追偿3万元,不能向乙追偿。
3.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2016年简答题)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债权人不能自行接管或者直接变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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