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解释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解释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主张权利人 | 先履行一方 |
主张情形(有确切证据)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③丧失商业信誉 | |
【提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
主张权利 |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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