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1.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预计不会退货的部分)
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将退还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按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应收退货成本),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借:应收退货成本【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
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已知)
注
上述“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将直接体现在“主营业务成本”中。
3.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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