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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02:善意取得制度(★★★)(2022年综合题)(P176)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受让人依据上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手写板

图1

解释1

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1)如果转让人属于有权处分,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自登记时起转移所有权、动产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

手写板

图2

解释2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3

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解释4

当事人以简易交付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2023年新增)

解释5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释6

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解释7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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