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分为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和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
(1)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但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2)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从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特殊时效期间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
(2)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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