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科目重点内容归纳分析
3.税法科目
(1)增值税法
本章十分重要,几乎每年都有高分值考题出现。预计2020年教材仍会有不少变化,特别是营改增部分,2019年颁布的补丁文件较多。对于出口退税部分,考生可不做重点关注。同时,对一些特殊行业,例如建筑施工等,或者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的规定等,考试不必做重点关注。对于常规考点,建议关注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例如折扣销售、包装物押金、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内容,这些内容教材变化不大,考生可提前复习。对于营改增部分,建议可以待新书出版后跟着老师课程进度再复习。
①常规考点示例
2018年试题
资料六:
1.A公司20×7年度将一批自产产品在年会中作为奖品奖励给员工。A公司在申报20×7年度应交增值税时,将生产该批产品所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作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予以转出。
2.A公司20×7年初向某客户销售一批电子产品。考虑到该客户本次采购量较大,A公司同意在本次销售价款1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上给予该客户1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折扣。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A公司在金额栏填列120万元,在备注栏中注明10万元的折扣。在申报20×7年度应交增值税时,A公司以折扣后的销售额110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要求:针对资料六,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指出A公司的增值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答案】
(1)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按该自产产品的近期平均售价作为销售计算申报增值税销项税,而不应作进项税转出。
(2)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A公司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A公司应以120万元作为销售额计算申报增值税。
征税范围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营改增考点示例
2017年试题
资料七:
A公司财务总监就以下事项征询注册会计师甲的意见:
A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子公司P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于20×7年从政府部门受让一块土地,并设立项目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财务总监希望注册会计师甲就该项目公司在计算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时,需满足哪些条件方可扣除P公司受让上述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提出分析意见。
要求:针对资料七,假定不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代注册会计师甲回答A公司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
【答案】
项目公司在计算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扣除P公司受让该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a)房地产开发企业(P公司)、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b)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c)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P公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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