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税法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1.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2.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提示】禁止不平等对待,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
(三)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税收征管成本。
(四)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案例】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若从表面上看,应该按其确定的价格计税,但是这并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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