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
温馨小提示: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广义的宪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典》。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
【解释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温馨小提示: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解释】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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