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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提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提示】什么时候的“事”用什么时候的“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提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案例1】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为营业税纳税人,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其2016年1月有一笔收入需要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则体现了“实体从旧”原则。

【案例2】2001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企业不论是在2001年5月之前还是之后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则体现了“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解释】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议诉讼的原则。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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