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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性质与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库存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

特别提示:

①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在途物资、发出商品等。

②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物资,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工程物资”)

③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完成或修理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即企业为加工或修理产品发生的材料、人工等作为企业存货核算)

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企业的存货。

⑥委托加工物资。

⑦在途物资;

⑧发出商品;

⑨委托代销商品。

⑩对于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受托代销的商品不能确认为受托方存货的一部分。所以填列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时“受托代销商品”与“受托代销商品款”两科目一增一减相互抵销,不列为受托方存货。

图片1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在符合定义情况下,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图片2

特别提示:

①企业承诺的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购买企业的存货。

②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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