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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总额法

取得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摊销转入当期损益。

(1)如果企业先收到补助资金再购建长期资产,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2)如果企业先购建长期资产再收到补助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3)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提示】

递延收益科目目前使用的范围很有限,一般仅限于政府补助准则的范畴。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原先在递延收益中核算的将转为营业收入的项目,均转入合同负债核算。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原租赁准则下对于售后租回构成融资租赁的情形,核算方法也有改变,不再确认递延收益,仅对原准则下形成递延收益的原有租赁业务在新准则下可以继续沿用以往处理方法。

递延收益目前基本只剩下了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项目,以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因原租赁准则下售后回租构成融资租赁而形成的递延收益。

【案例12-3】2010年考题(节选)

2009年1月12日,北方阀门公司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购买检测设备的补助款500万元,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2009年3月25日,与上述政府补助相关的检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假设北方阀门公司选择总额法对此类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要求:针对资料,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判断北方阀门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北方阀门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北方阀门公司收到的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核算,收到时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该项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净额法

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1)如果先取得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2)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如,某企业当年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采用净额法核算。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100%=150万元(假设符合100%加计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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