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1.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 - 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
①职工薪酬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当期和以后期间均不允许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例:
甲公司2×22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0万元,2×22年度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③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④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⑤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因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①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应交所得税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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