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构成要素 | 主体 | 自然人 | 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法人 | 营利法人 | 公司 | ||
企业 | |||||
★非营利法人 | 事业单位 | ||||
社会团体 | |||||
基金会 | |||||
社会服务机构 | |||||
★特别法人 | 机关法人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理解:
1.社会团体:
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
2.基金会:
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应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3.社会服务机构: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种民办学校、医院、剧团、养老院、研究所、图书馆、美术馆、宗教组织、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机构。
4.特别法人: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但不具有出资人和设立人,而是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是一个农业劳动者的自愿联合体,大多表现为一个互助组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表现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构成要素 | 主体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非法人 | 个人独资企业 | |||
合伙企业 |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 |||||||
国家 | 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 | ||||||
权利能力 |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资格) |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 自然人 |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
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 |||||||
行为能力 |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 法人 |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 ||||
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
理解: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利能力解决的是资格问题,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
(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行为能力。但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当然就有行为能力(如自然人)。
(201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家
C.无国籍人士
D.公立医院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属于营利性法人;(2)选项B: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选项C: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4)选项D:属于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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