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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

一、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

1.“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2.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3.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4.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新增二、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三个坚持: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3.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新增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四个重点要求: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扎实推进依法行政;

3.严格公正司法;

4.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知识点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

1.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知识点三】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的保障。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知识点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四个基本要求

1.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

2.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将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

3.必须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1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

A.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B.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D.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案】B

【解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2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  )。

A.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B.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C.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答案】B

【解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2021)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  )。

A.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B.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C.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D.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答案】C

【解析】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本章重点总结

1.法律渊源

(1)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效力高低不同;

(2)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3)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民事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法律规范

(1)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别:

强行性规范:一般属于义务性规范;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

任意性规范:一般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内容。

(2)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援引其他规范;

(3)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的区别:

委任性规范:内容尚未确定,须由相应国家机关确定;

准用性规范: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但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

(4)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而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反映多个法律规范的内容。

3.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不能等同于社会关系,区别在于:

①是否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②是否具有权利义务内容。

(2)绝对与相对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主体是否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

(3)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依据的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建立在合法行为之上,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区别在于:

权利能力→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没有权利能力就没有行为能力,但是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必有行为能力。

(5)法人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在于:

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不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法人→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

(6)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18周岁(含)以上+独立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B、16周岁(含)——18周岁(不含)+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B、8周岁(含)——18周岁(不含)的未成年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B、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人。

(7)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8)法律事实既包括事件也包括行为,但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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