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涉及资产所有权属的变化,形成视同销售收入和所得。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环节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所得没有现金流入支撑纳税,故而税法针对符合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税收递延的照顾。
要点 | 具体规定 |
投资方 与被投资方 | 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现存或新设立均适用) |
投资方式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核心政策 | 税收递延——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所得确定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收入的实现 |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递延纳税 的停止 |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转让股权或者收回投资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转让股权或者收回投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