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提示: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在本政策范围内;
2.不动产“取得”的途径是多样化的——“外来”与“自建”;
3.销售不动产税率为9%;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预征率为5%。
1.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规则归纳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外来”的:不动产属地差价预征率(5%)预缴、机构地全价税率(9%)计销项。
“自建”的:不动产属地全价预征率(5%)预缴、机构地全价税率( 9%)计销项。
特别提示:
上述全价、差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外来”的不动产:简易计税的预缴、计税都用差价;一般计税预缴用差价,计税用全价。
“自建”的不动产:预缴和计税都用全价。
来源 | 取得时间 | 预缴与计税 |
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外来的) | 2016年4月30日前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差价5%预缴;差价5%计税) ①按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②按5%的征收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预缴税额 |
选择适用或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差价5%预缴;全价9%计销项) ①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②按9%的税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 ||
2016年5月1日后 |
来源 | 取得时间 | 预缴与计税 |
自建 | 2016年4月30日前 |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全价5%预缴;全价5%计税) ①按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②按5%的征收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预缴税额 |
选择适用或应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全价5%预缴;全价9%计销项) ①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②按9%的税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额 | ||
2016年5月1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