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持有A公司80%的股权,是A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2×21年利润表列示的营业收入有5 000万元,是当年向A公司销售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该产品销售成本为3 500万元。A公司在2×21年将该批内部购进商品的60%实现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为3 750万元,销售成本为3 000万元,并列示于其利润表中;该批商品的另外40%则形成A公司期末存货,即期末存货为2 000万元,列示于A公司2×21年的资产负债表中。甲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考虑存货减值等其他因素。
分析: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合并处理如下:
借:营业收入 5 000
贷:营业成本 4 400
存货 [(5 000-3 500)×40% ] 60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00×25%)150
贷:所得税费用 150
理解:
(假定A公司该存货在其个别报表中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差异 |
企业集团角度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3500×40%),即合并财务报表角度该存货的账面价值 | 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2000元(5000×40%),即A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角度的账面价值 | 合并财务报表角度该存货账面价值(1400万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000万元),产生6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万元(600×25%) |
【参考】所得税是以独立的法人实体为对象计征的,个别财务报表的这一计税基础也是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存货的计税基础。 |
提示:
(2023年教材新增内容)
当内部交易双方适用税率不同时,合并财务报表中递延所得税的计算应按购买方(即资产最终持有方)的适用税率确定(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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