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提示:
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得附条件。
2.条件的特征
(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必须合法
(5)是可能发生的事实
3.附生效条件(也称为“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16AQ1)
4.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也称“延缓期限”“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也称“解除期限”“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提示:
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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