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
1.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动产质权财产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动产质权的设立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提示1:
动产质权=有效质押合同(书面形式)+交付
提示2:
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
4.出质物的范围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5.流质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2022BQ3)
6.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返还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8.质权的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质物处分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0.质权的实现
(1)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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